Notice
修業須知
- 修業期限之規定
修業期限以1年至4年為限。(依正常修課規劃預計2學年,合計為6學期可完成修業)。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期限2年。
- 修習學分之規定
-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最低下限為6學分。
- 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受每學期最低6學分修習規定之限制:
僅餘6學分以下學分數即修畢36學分數者。
當學期開設之課程,在扣除學生已修課程後,未能符合6學分之下限規定者。
已修畢36學分但尚未畢業者。
除上述情形外,學生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擬申請減少該學期修習之學分數,需於該
學期註冊選課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在與執行長會談同時獲得同意後,始得減修。
- 學生至少需修滿36學分,並通過學位論文口試始得畢業。論文得以技術報告取代。
- 休、退學之規定
- 錄取之新生,一律不得保留入學資格;除非不可抗力之因素,第一學期不得申請辦理休、退學。
- 第二學期起,如擬申請休、退學,需與導師及執行長會談同時獲得同意後,始得依本校學則辦理。
- 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院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或曾於本班授課之教師為原則。如有兩位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其中至少一位為上述資格之教師。
- 如申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指導教授,需搭配具有部頒證書之本班任課教師或本院專任教師,作為共同指導教授。
- 學生更換論文指導教授,需經更換前後之指導教授及執行長同意。
- 選課、研習進度、論文撰寫事宜,由指導教授負責輔導。尚未選定指導教授前,由班導師負責輔導。
- 論文考試申請資格:
- 107學年度(含)前入學學生:
至少應已修畢24學分。
完成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同意簽署申請書。
- 自108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至少應已修畢30學分,並已完成6學期之學籍註冊與繳費。
完成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同意簽署申請書。
- 研究生畢業論文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研究生除需負完全之責任外,如發現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 承第五條及第六條,論文考試申請需檢附以下資料:
- 口試申請表
- 歷年成績單正本
- 線上剽竊Turnitin學術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
- 學位論文切結書
- 線上倫理課程通過書
- 論文口試若未通過,需於次一學期起,方得重新申請口試。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章辦理。
-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